2014年11月,张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,约定将张某派遣至某石英厂,从事操作工工作
我国法律未对保密费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,用人单位即使不向员工支付保密费,员工也有保密的义务。
张某于2016年3月1日通过工友介绍进入蒙阴县某公司工作。4月1日,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。张某工作岗位为车间工人,工作时间8小时,三班轮换。5月23日,张某上夜班,时间为16时至24时,下班后便回公司员工宿 ...
2014年9月,陆某拿到8月份工资时发现,工作单位把她请假去产检的半天算作事假
劳动合同法明确,除两种情形外,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,或者以赔偿金、违约赔偿金、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。
除非用人单位有威胁员工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的情形,员工合法辞职的基本条件包括:
某于2014年7月3日进上海某网络公司担任技术部门工程师,双方签订期限自2014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2日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自2014年7月3日至同年10月2日。2014年9月10日至15日,张某在住院治疗,2014年10月,张某全月病假